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存款與匯款業務;票據交換業務;貸款業務;簡易外匯業務;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二)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業務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客戶管理服務;調查、統
計與研究分析及其他經營於營業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
(三)行銷業務:台端得隨時透過本社所提供之服務管道(如:親洽往來營業據點、書面或電洽專線 04-7265038
服務)要求停止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本社接獲台端通知並確認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
期間內停止行銷。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本社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本社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社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社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社、本社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社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社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社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社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社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社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社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社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社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社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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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貴社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社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 貴社在上述蒐集目的內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受告知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